四川省​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