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
《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高法[2014]21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2014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