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5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军人逃离部队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沿袭了《条例》的前述规定。但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后,却出现了新的情况。根据《决定》新增设的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刑法和兵役法的规定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为保证统一正确执法,“两高”于2000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本批复),并于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
(一)要准确把握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所谓“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行为人违反宪法以及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民履行服兵役义务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任务。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就是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所谓“逃离部队”,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为了逃避履行兵役义务而擅自离开部队或经批准离队后,故意不按期归队。(2)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动机可能是贪生怕死,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等。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而是由于迷失方向脱离了部队,受伤掉队或者因其他无法克服的原因而没有按期归队的,都不能认为是逃离部队,更不应按犯罪处理。(3)行为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的;逃离部队的时间较长的;逃离部队后非法出境的;多次逃离部队、屡教不改的;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组织他人共同逃离部队的等情况。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逃离部队的行为,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欢迎归队的政策,必要时予以军纪处分,而不应按犯罪处理。
   (二)要区分好“战时”与“非战时”的界限
   如前所述,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相对于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危害要大,因而刑法对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规定了较之非战时逃离部队更重的刑罚。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1)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2)部队受领作战任务的。(3)部队遭敌突然袭击的。以上三种情况是典型意义上的“战时”。(4)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由于这种情况下已处于随时准备使用或者已经使用武力状态,与战时使用武力有相同之处,所以“以战时论”。
   (三)要注意区分逃离部队罪与相关罪的界限
   一是(战时)逃离部队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界的界限。战时临阵脱逃罪是行为人在战场上、战斗中或者是在临战状态下,由于畏惧战斗等原因而逃离岗位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已逃离了部队,只要是为了逃避战斗而逃离了战场和岗位,无论是否情节严重均可构成临阵脱逃罪;而逃离部队是为了逃避服兵役,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按犯罪处理。二是逃离部队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军人叛逃时必然同时具有逃离部队的行为。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时应根据重法优先适用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三是逃离部队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界限。二者都属于擅自离职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是主体和行为后果要求不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且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离开部队,即可构成犯罪,而逃离部队罪的犯罪主体则包括所有的现役军人,且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并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