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