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4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通字〔2014〕32号
  为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9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4〕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通知》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通知》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近年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对我国的危害不断加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滥用甲基苯丙胺人员84.7万名,同比增长42.1%,占吸毒人员总数的34.2%;滥用氯胺酮人员19.3万名,同比增长20.6%,占吸毒人员总数的7.8%。随着合成毒品消费需求的迅速增长,境内的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2013年,全国破获制造毒品犯罪案件773起,同比增长33.5%,缴获境内制造的甲基苯丙胺晶体、氯胺酮20.9吨,占全国毒品缴获总量的将近一半。制造合成毒品犯罪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对部分制毒原料的管控措施相对薄弱。一方面是对一些已列管制毒物品的监管存在漏洞,如麻黄碱、羟亚胺、醋酸酐等制毒物品流入制毒渠道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对一些已经被用于制造合成毒品的化学品、天然原植物、药品制剂等缺乏快速、有效的管控机制,如邻氯苯基环戊酮、麻黄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而且,由于合成毒品的制造工艺复杂多变、可替代性强,随着我国对现有制毒物品管制的加强,犯罪分子开始不断探索新的制毒原料和制毒方法,甚至转而利用其前体加工、制造制毒物品进而制造毒品。
   2012年9月和2014年5月,针对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大量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国务院先后将这三类物质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2014年5月,公安部禁毒局致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建议公检法三家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对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三种新列管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作出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打击力度,遏制制造毒品犯罪快速蔓延趋势,确保依法惩处制毒物品犯罪,公检法三家经广泛调研、论证,起草了明确三种新列管制毒物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并就文件的制发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后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并联合发布了《通知》。

二、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介绍了三种制毒物品的列管情况、主要危害及文件本身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并对三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一)三种制毒物品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制毒物品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流入非法渠道的非列管化学品不断增多。其中,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流入制毒渠道的问题突出,社会危害严重。
   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目前发现的唯一用途是被用于非法加工羟亚胺。羟亚胺是制造氯胺酮的主要原料。2008年4月,国务院将羟亚胺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后,毒品犯罪分子开始利用邻氯苯基环戊酮加工羟亚胺制造氯胺酮。近年来,公安机关侦破的非法制造羟亚胺案件中,原料均为邻氯苯基环戊酮。邻氯苯基环戊酮大量流入非法渠道,导致制贩氯胺酮犯罪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2012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9月公告生效),邻氯苯基环戊酮被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在化工和医药领域的用途很窄,主要用途是合成麻黄碱。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为从源头上遏制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我国将麻黄碱类物质及其单方制剂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严格管制,2012年以来又先后加大了对其复方制剂和麻黄草的监管力度。在这种情况下,毒品犯罪分子转而寻找新的制毒替代原料,开始非法利用1-苯基-2-溴-1-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进而制造甲基苯丙胺。目前,1-苯基-2-溴-1-丙酮已成为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之一。2014年3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5月公告生效),1-苯基-2-溴-1-丙酮被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2-苯乙酰基乙腈等,可用于生产1-苯基-2-丙酮,除微量用于实验研究外,在工农业生产中无合法用途。1-苯基-2-丙酮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另一种主要原料。随着各国对1-苯基-2-丙酮管制的加强,犯罪分子开始利用3-氧-2-苯基丁腈非法制造1-苯基-2-丙酮进而制造甲基苯丙胺,3-氧-2-苯基丁腈已成为欧洲等地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同时,我国向境外尤其是欧盟地区走私3-氧-2-苯基丁腈的情况严重,已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关注。2013年以来,我国境内也发现了利用3-氧-2-苯基丁腈非法制造1-苯基-2-丙酮进而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案件。2014年3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5月公告生效),3-氧-2-苯基丁腈被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二)《通知》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1.《通知》的制定目的
   目前,涉及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新列管制毒物品的案件在制毒物品及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但对其尚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规定,给司法实践中打击处理此类犯罪带来一定困难。制定《通知》的目的在于尽快明确这三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确保有效打击走私、非法买卖这三种制毒物品的犯罪活动,遏制其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2.《通知》的制发形式
   《通知》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对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新列管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进一步予以明确,故采用了“两高一部”联合下发通知的形式。
   3.《通知》的制定依据
   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关于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规定。同时,《解释》和《意见》的相关规定也是制定《通知》的基础性依据。《解释》第四条规定了麻黄碱等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第一款第(四)项属于兜底条款,规定:“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明确了走私、非法买卖其他制毒物品达到相当数量的,应当按照制毒物品犯罪定罪处罚。《意见》第三部分规定了1-苯基-2-丙酮和羟亚胺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第一条的兜底条款规定:“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也强调了其他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与已有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相当性。据此,在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类物质被作为制毒物品列管的前提之下,走私、非法买卖上述物质达到相当数量标准的,就应当按照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三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如上所述,《解释》和《意见》的相关规定表明,其他制毒物品与已有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应当是“数量相当”的关系。由于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并不是制造毒品的直接原料,而均属于制造制毒原料的前体,故应以其所制造的制毒原料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基础,根据制成比例来确定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包括定罪标准和“数量大”标准。
   1.关于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意见》规定,羟亚胺的定罪标准为10千克,“数量大”标准为100千克。经专家论证,邻氯苯基环戊酮制造羟亚胺的比例是2∶1,故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应当按照羟亚胺的2倍确定。即定罪标准为20千克,“数量大”标准为200千克。
   2.关于1-苯基-2-溴-1-丙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解释》规定,麻黄碱的定罪标准为5千克,“数量大”标准为50千克。经专家论证,1-苯基-2-溴-1-丙酮制造麻黄碱的比例是3∶1,故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应当按照麻黄碱的3倍确定。即定罪标准为15千克,“数量大”标准为150千克。
   3.关于3-氧-2-苯基丁腈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意见》规定,1-苯基-2-丙酮的定罪标准为5千克,“数量大”标准为50千克。经专家论证,3-氧-2-苯基丁腈制造1-苯基-2-丙酮的比例是3∶1,故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应当按照1-苯基-2-丙酮的3倍确定。即定罪标准为15千克,“数量大”标准为15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