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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问题的研究意见》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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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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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问题的研究意见》
有关部门就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对从废旧金属、洋垃圾中分拣的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行为所涉情形较为复杂,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对其中内芯、外圈分离的硬币进行重新拼装,加工修复的,可以认定为“变造货币”;对分拣出的外国硬币进行清洗、挑选,或者对扭曲变形的外国硬币进行敲打、压平,不应认定为“变造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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