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8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为保证修订后《刑法》的正确实施,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12号)。现就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略陈管见。
  
一、关于“处刑较轻”的理解问题
  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科处的刑罚通常是规定处罚的幅度,比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等。那么,修订前后刑法规定科处的刑罚如何比较孰轻孰重,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解释》第一条对此作出明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修订前后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不同的,法定最高刑较轻即认为属于法定刑较轻,也就是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的,则比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较轻的,属于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
  
二、关于不同情形下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的轻重比较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某一犯罪科处刑罚的幅度,有的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比如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的则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比如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解释》第二条对这两种情形下如何比较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作出明确: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即按照可能对被告人判决宣告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刑罚的轻重,决定适用的法律。
  
三、法定刑相同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修订前后刑法对某一犯罪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都相同,从处刑的结果上来看也相同,但根据刑法按照以旧兼从轻原则确定溯及力的原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显然更为合适。因此,《解释》第三条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