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号:支玖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9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故意驾车冲撞疫情防控站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疫情防控期间因对人员、车辆进入小区需要核实、登记并办理证件不满而驾车冲撞不特定多人的行为,不应被评价为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而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疫情防控期间针对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犯罪的,应予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