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号:王郊诈骗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828 次浏览 | 分享到:
——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裁判要旨】不宜将凡经电话、网络联络的诈骗犯罪均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于借助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当被害人数量众多时,一般较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而当被害人较少时,则应综合在案因素进行判断:(1)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人员发布了虚假信息,包括主动发布以及在别人询问时对众人发布;(2)行为人未发布虚假信息的,是不是向不特定人员实施犯罪;(3)对于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网络实施“精准诈骗”的,需调查核实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