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4号:陈岗妨害公务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862 次浏览 | 分享到:
——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凡是针对执行公务人员及其所属设备实施足以干扰和破坏公务活动正常执行的强制力量,都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方法。行为人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造成公务人员精神上的恐惧、心理上的压力或者自由意志的抑制,从而使公务人员处于不敢抗拒的境地而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执行,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协助政府从事疫情防控、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应当视为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