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7号】常茂、吴江运输毒品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9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准确把握死刑政策

【要旨】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适用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二人以上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