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3号: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以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从一重罪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929 次浏览 | 分享到:
1.组织卖淫罪是否以营利为构成要件?
2.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手段上有重合之处,均可以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一般认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系法条竞合关系,其适用原则为重法优于轻法。
当行为人以引诱、容留、介绍的手段组织卖淫时,既可构成组织卖淫罪,又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