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8号:黄民喜等寻衅滋事案 ——在公共场所使用轻微暴力手段帮他人抢回赌资的,宜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7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使用轻微暴力帮他人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实施暴力的强度并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涵括的范围,造成的伤害后果是致一人轻微伤,且其主观上出于教训对方和为他人要回赌资的动机,此外,其索要财物价值没有超出其认为损失的数额,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刑更为恰当,准确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2005年《意见》中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该规定将行为人抢回所输赌资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区分认定,也体现了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抢回的财物对象并非本人所输赌资,而是被告人堂哥的所输赌资,但上述司法文件的精神,对本案的处理亦应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