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典型案例库
>>
2020—4
>>
强迫交易尚未完成应如何定性——黄甲、黄乙寻衅滋事案
强迫交易尚未完成应如何定性——黄甲、黄乙寻衅滋事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3刑初100号
强迫交易罪要求被害人已经被迫接受被告人不公平交易或被告人不顾被害人是否同意,已经强行买进或卖出,交易行为已经进行或完成。本案被告人提出不公平交易要求,但被害人没有同意且被告人尚未强行买卖,不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上一篇:
关于利用“六合彩”揽注赌博行为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 营罪的认定——赵某某赌博案
下一篇:
“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黄某寻衅滋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