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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品犯罪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与罪名的判断——陈某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涉毒品犯罪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与罪名的判断——陈某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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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8)湘0821刑初65号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划分为两个阶段:
1、对被告人实施的帮助制作毒品的行为,应被告人缺乏主观明知;
2、制毒已经结束后,被告人明知团伙制毒,帮助烧毁、转移相关物品。应当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份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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