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9031】以强迫吸毒控制被害人并实施强奸的行为认定
文/赵丹 孔祥来(二审承办法官)
【摘要】
目前技术条件下,对特定个体吸毒后症状进行鉴定还不具备条件,但我国对各类毒品的成分、性状、滥用方式、症状及对人体的危害等已有深入、权威的研究,并以书籍、网站、新闻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作广泛的禁毒宣传,故法院可通过查阅上述常识性资料,认定吸食毒品的一般性症状。鉴于吸毒症状根据不同个体体质可能会出现一定差异,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而认定强迫吸毒是否足以控制被害人并作为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
□案号 一审:(2014)沈和刑初字第991号 二审:(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