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4022】供证关系在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分析
文/聂昭伟(二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供证关系是指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之间形成的时间及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包括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两种情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供证关系在审查判断证据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其中,在先证后供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观性证据单薄,认定被告人有罪时要慎重。但在先供后证模式中,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或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且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则可以认定有罪。
□案号 一审:(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64号 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