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6099】擅自利用他人资金造成亏损的认定
文/赵晓利
【案情】
(一)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向被害人邵平介绍江苏恒丰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提出与其合作配资。通过张某经办,邵平在江苏恒丰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以其本人和他人名义开立了三个账户共计提供资金63万元。双方约定账户止损线是张某提供的7万元保证金的70%,达到约定账户止损线时张某必须停止账户交易,补齐保证金后才能继续进行交易;邵平按1万元每天25元的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账户操作的盈亏归张某所有。6月7日、8日,张某操作邵平的三个账户亏损金额已经达到7万元保证金的70%,张某在邵平终止交易前,在邵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修改账户密码,频繁进行交易,致使以上三个账户亏损和产生交易费共计423197.5元,张某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