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特殊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罪名是窝藏、包庇罪,为选择性罪名。法条只规定了“通风报信”一个行为,因而只能择其一而适用之,不可能既定窝藏又定包庇。由于通风报信行为既不属于“提供处所、财物”,又不属于“作假证明包庇”,因此司法实践中,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窝藏罪还是包庇罪一直存在争议。该行为的罪名问题在无明确定论的情况下,《涉卖淫刑案解释》为司法实践指明了路径,《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