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利康受贿案【第1148号】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之定性
丁利康受贿案【第1148号】

【裁判要旨】认定行为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并非以其所在单位的性质或者人事编制性质作为唯一标准,而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换言之,无论行为人是否在国有单位工作,无论其工作是被任命还是受委派或委托的,也无论其是否系编制内员工或者具有其他身份,当且仅当行为人系依法从事公务时,方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办公室的信息管理员,在考量其是否系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应当从其工作职责是否符合国家代表性和管理性这两个公务的特性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