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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号:姚小林等抢劫案——抢劫犯罪中劫取信用卡的,应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1185号:姚小林等抢劫案——抢劫犯罪中劫取信用卡的,应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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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的犯罪数额认定
姚小林等抢劫案【第1185号】
【裁判要旨】抢劫犯罪中劫取信用卡的,应当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对于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后,部分使用、消费,部分未使用、消费的情形,如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使用、消费的,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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