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2号:吴亚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属于利用组织者、领导者地位获取的“关联性”线索,虽有立功情节,但可不予从轻处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行为人所检举的受贿线索是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紧密相关,属于利用组织者、领导者地位获取的“关联性”线索,虽有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主观恶性很大且未发生变化,再犯可能性并未减小,人身危险性并未降低,难以实现改造目的的,可对其不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