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5号:沙学民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新罪强制措施采取之日,即为前罪监外执行中止之时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1071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并被抓获,社区矫正机关未及时出具收监建议书,而后出具社区矫正期满的证明书,被告人的前罪是否还有剩余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被告人犯新罪被抓获当天,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通过法定程序中止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如被告人被抓获当天即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被告人从抓获之日起应当计入新罪的刑事强制措施时间,不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