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8号:徐勇故意杀人案——自首情节中的“确已准备去投案”需有准备投案的必要客观行为,且该行为能反应连续性的投案意愿,还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1000 次浏览 | 分享到:
酒后作案,准备回家与亲属告别后再去投案,但回家后即醉倒,最终被公安人员抓获的,能否认定为“确已准备去投案”?

在自首情节中“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必须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行为,该准备行为必须是与投案相关的必要行为且能够清楚地反映投案意愿,而且这种投案意愿必须具有连续性,准备投案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行为人酒后作案,准备回家交代善后便去投案,但回到家中醉倒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已准备去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