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2号: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行为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07 次浏览 | 分享到: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在案件中应如何具体认定?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应如何理解?

行为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由于在客观上都包含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在行为方式上也有相似之处,但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公民个人的生命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共安全,即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