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号:孟某等强奸案——强奸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为默示的同意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孟某等强奸案[第1061号]

▌裁判要旨:本案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为默示的同意。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处于认知能力减弱的醉酒状态,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违背被害妇女意志。法院依法以强奸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定性是准确的。

在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客观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由于实践中存在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两种性质不同的现象,我们认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对其客观原因予以分析,进而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应当从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人的人数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例如,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要挟,后在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基于互相利用之动机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在此情形下,女方并未完全丧失意思自由,结合其“利用”之动机,即使发生女方被欺骗的情况,行为人也不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对发生性行为存有心理上的自愿认可时,可以阻却行为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害人在到达案发现场前后,因醉酒对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以及可能遭遇的危险并不能正确认知;在案发过程中神情呆滞伴有哭泣;在案发清醒后立即报案。这些情况可以证实被害人在心理上对性行为的发生并非持有自愿认可的态度。被害人之所以未作明确意思表示,是因为客观上不具备明确表达不同意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