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布比初、跑次此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033号]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

叶布比初、跑次此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033号]

▌裁判要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规定:“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纪要》第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即便确有证据证明是主犯,在对其按主犯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时,特别是适用死刑时,从“慎刑”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和其他未到案共同犯罪人进行地位、作用的比较,以确认其是否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是否需要对全部罪行按照最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甚至判处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有利于做到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