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在诈骗手段和盗窃手段相交织的案件中,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针对财物是否存在处分行为。在认定处分行为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除了从客观上分析有无“交付”行为,还要从主观上分析受骗者对所交付的财产至少需要认识到所处分财物的种类、名称等外观物理特征,即知道自己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处分。具体到本案,被害人“自愿”多交付碎布料给被告人,符合处分财产行为的客观要求,同时,由于行为人的秘密欺骗行为并非直接针对碎布料进行,即并没有将碎布料进行秘密藏匿,被害人也并没有因此而对车上碎布料的物理外观发生错误认识,具有处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