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9号: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仅具有“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尚不足以认定危害性特征已经具备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根据“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内在要求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仅具有“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尚不足以认定危害性特征已经具备。
以行为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进一步垄断市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指使组织成员对同行业内的其他公司业务员及相关人员多次进行跟踪殴打,并致人死亡,在社会上和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