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0号:曹显深、杨永旭、张剑等故意伤害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委托亲属动员在逃的同案犯投案自首的,不能构成立功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760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投案后,委托家属动员同案人投案的,能否认定为立功行为
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致他人死亡,其主动投案后委托其兄动员其他在逃同案犯投案,对同案犯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起了一定作用。该行为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但被告人并不知道其他同案犯的藏匿地点等具体信息,而是其兄及同案犯的亲属代为找到并动员其他同案犯投案,故不属于刑法上的立功行为。因此,被告人亲属代为动员同案犯归案的行为,不能视为被告人的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