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108集
>>
1170号:曹显深、杨永旭、张剑等故意伤害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委托亲属动员在逃的同案犯投案自首的,不能构成立功
1170号:曹显深、杨永旭、张剑等故意伤害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委托亲属动员在逃的同案犯投案自首的,不能构成立功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760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投案后,委托家属动员同案人投案的,能否认定为立功行为
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致他人死亡,其主动投案后委托其兄动员其他在逃同案犯投案,对同案犯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起了一定作用。该行为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但被告人并不知道其他同案犯的藏匿地点等具体信息,而是其兄及同案犯的亲属代为找到并动员其他同案犯投案,故不属于刑法上的立功行为。因此,被告人亲属代为动员同案犯归案的行为,不能视为被告人的立功表现。
上一篇:
庞易浑等故意伤害案【第1171号】
下一篇:
1169号:赵双江故意杀人、赵文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