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2053】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32053】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

文/万亿

【裁判要旨】

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对象未被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存在明显暗示嫌疑,或者辨认过程由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未在辨认笔录中进行合理注明,又未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在此情况下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号 一审:(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 二审:(2013)黔高法刑一终字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