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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053】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
【201632053】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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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053】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
文/万亿
【裁判要旨】
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对象未被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存在明显暗示嫌疑,或者辨认过程由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未在辨认笔录中进行合理注明,又未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在此情况下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号 一审:(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 二审:(2013)黔高法刑一终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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