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6048】教唆犯罪并传授犯罪方法系想象竞合
文/李正文(一审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教唆犯自己不参与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而是通过教唆行为激发他人的犯罪意图,唆使他人实行犯罪,此与共同实行犯中的造意犯在制造他人犯意后还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不同。行为人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其行为同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所教唆之罪,原则上应择一重罪论处,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案号 一审:(2015)滨功刑初字第12号 二审:(2015)二中刑终字第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