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7004】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
文/胡晓明(二审审判长)
【裁判要旨】
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 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 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