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0】“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
文/段耀春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四年后再次被抓获,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案号 一审:(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