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04】非法证据审查、处理的标准及原则
文/吴海涛(二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对以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人的审讯录音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目前鲜有论及。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查明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是否客观真实,审查中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最终以相当理由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及原则,认定前述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
□案号 一审:(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 二审:(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51号
重一审:(201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6号 二审:(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