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39】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
文/阿尼沙戚利宾 裴祎
【裁判要旨】
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号 一审:(2014)碑刑初字第27号 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