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17】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
文/陈明蔚
【裁判要旨】
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为,是以将毒品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案号 一审:(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 二审:(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