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田伟抢劫案——转化型抢劫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未遂等情节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7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5 | 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1.转化型抢劫案件中,在他人追赶、抓捕、制止犯罪过程中,使用拳击等方式主动攻击他人,进行对抗的,应认定构成使用暴力抗拒抓捕。
2.暴力程度达到轻微伤以上,仅是前提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是对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弥补性规定。而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是对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的特殊规定。对前提行为已达“数额较大”,且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一般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暴力程度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3.转化型抢劫是法律拟制的转化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转化为抢劫。但前提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之后,仍应适用或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抢劫犯罪既未遂认定标准,区分不同的犯罪形态。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刑初314号(2018年6月28日);
  二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刑终157号(2018年9月12日)

1、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的行为。该行为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如何区分?
区分二者的关键,要看行为本身是属于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还是消极防御的逃脱行为。


2、关于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是否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程度的问题
《两抢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中关于轻微伤的规定,针对的是行为人主动抗拒抓捕,且在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情形。仅是前提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是对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弥补性规定,不是所有转化型抢劫的成罪要件。而《抢劫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中的轻伤,则是对于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行为中,暴力程度的特殊规定。该情形下,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仅是为了自己顺利逃脱,人身危害性较小,所以司法解释对于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使用暴力的程度作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3、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对罪名转化的规定,在前提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之后,转化后的抢劫犯罪仍然存在既未遂等不同的犯罪形态。且转化型抢劫危害程度一般要轻于普通抢劫,该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抢劫犯罪法定刑罚较重,对转化型抢劫区分既未遂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