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司法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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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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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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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但根据行为人掌握未公开信息情况、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与行为人所在公司进行的相关交易趋同程度、时间吻合程度、他人与行为人利益关联程度等综合因素,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仍可认定他人从事的股票交易与行为人职务行为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存在客观联系,从而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论处。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但被明示、暗示的他人明知属于行为人泄露以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仍利用进行交易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62号(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