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宁波海事法院(2017)浙72刑初1号(2017年8月16日)
《刑法》分则并无针对海上交通肇事犯罪的专门条款。在现有刑法规定下,根据刑法解释原理,只能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发生在海上的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本案审判同时涉及海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海事法院本无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而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该条是对专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赋权性规定,对“另行规定”的法源未予限制,或法律,或司法解释等。据此,为探索海事刑事审判的规律及海事法院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指定宁波海事法院为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指定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本案,宁波海事法院由此获得本案的审判权,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作出了判决。该案的成功审判,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海事刑事诉讼实行专门管辖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