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悦、何汝佳代替考试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3辑 总第121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的界定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是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授权,面向社会公开,由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与成人本科毕业生达到相应的学位标准从而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士学位这一国家学位制度密切关联,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属于教育法授权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因此,属于代替考试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刑初1581号(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