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伍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12辑 总第118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作出具体规定或者解释,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理,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刑初197号(2017年3月30日)
 二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刑终161号(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