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慧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2辑 总第108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575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过预置软件的方式获取用户手机数据并向用户手机推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的定性

被告人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手机中预置具有获取用户手机位置、网络状态、安装其他应用程序以及上传手机收发短信、通话信息、通信录、GPS定位信息等功能的软件,并通过操控后台服务器的方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用户推送软件、广告等商业性电子信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01743号(2015年1月29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终字第00288号(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