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被告人张孝崎违法所得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2辑 总第108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死亡的,其经查证属实的受贿所得应予没收

实施受贿犯罪的被告人死亡后,其受贿的赃物尚在的,应当没收原物;其受贿的赃款赃物不能查清去向或已被挥霍的,在案件办理期间被告人自行或被告人亲属受被告人委托到办案机关缴纳的在查实的受贿数额范围内的涉案款,应视为对所缴钱款系违法所得性质的认可,应当予以没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没初字第1号(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