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海泳、周方林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1辑 总第107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监听录音的文字摘录件不能替代录音原始件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非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的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此类食品的,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审: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刑重字第7号(2015年4月24日)
二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刑一终字第113号(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