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为了增强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感,促使合同的签订,而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合同本身是真实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以后,也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履行合同的诚意来看,前者以夸大履约能力的手段骗签合同以后,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在现有条件和状况下无法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会设法创造履约条件,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一般不具有履约能力,也不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对财物的处理来看,前者为按时履行合同,将签订合同获取的资金用于生产或经营等合理支出上,或者把签订合同取得的货物进行加工、销售、以货易货等,其目的都是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即使经过努力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但有归还所欠财物的意图。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则多将签订合同获得的钱物用于还债、挥霍或其他非法经营上,且拒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