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是否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犯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明楷
肯定说认为,只要生产者生产了伪劣产品、销售者购人了伪劣产品,如果将来销售后的金额可能达到5万元,即使并没有销售的也构成本罪未遂。这种观点显然认为,销售金额是犯罪既遂条件,没有达到法定销售金额的便是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一解释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间有所折中,其思路大体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是犯罪成立要件,只是犯罪既遂条件;但并非任何犯罪的未遂都应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未遂才处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应认为情节严重,宜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楷持否定说,不赞成肯定说与司法解释的观点。认为:只有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可能构成本罪;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不应以本罪的未遂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