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合格?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4辑 总第33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4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合格,在我国有四种标准:一是强制性标准,即国家颁行的特定商品的标准;二是行业性标准,又称推荐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三是企业标准,即企业自己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四是社会通行标准,即在没有强制性标准、行业性标准、企业标准的情况下,按照社会通行的标准来衡量。按照这个标准衡量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比较复杂,实践中不易掌握。因此,《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规定:《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按照强制性标准、行业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合格的产品要作必要的区分,有瑕疵的次等品根据规定只要标明质量状况是可以销售的,只有冒充没有瑕疵的产品时才是“不合格产品”。如果在仓库中查获,其尚未“冒充”,自然不属于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