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2】毒品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434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立功的认定不应仅限于“犯罪分子到案后”,尽管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立功一般是发生在到案后,但并非到案前犯罪分子都不能作出立功行为。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抓捕同案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应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2)浮刑初字第118号二审:(2013)景刑一终字第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