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39】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地之确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外国籍行为人明知在中国申领的信用卡被冻结,并且在不准备再次进入中国的主观前提下,在国外恶意以持卡签单的方式透支消费,且在再次进入中国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中国,其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样为中国,中国法院据此对该犯罪行为有管辖权。此外,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单位),其所在地即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银行所在地法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有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2)二中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17